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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20-00080 发文时间 2020-08-04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西吉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探索行政审批“接、放、管、服”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我县顺利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任务,现拟将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探索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低、对象不够精准、审核审批周期长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公正性,实现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权责相对统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惠及困难群众,增强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满意度。

二、申请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各乡镇后,各乡镇应即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分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审核→乡镇确认→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户籍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和家庭致贫材料。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必须如实申明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二)乡镇受理

申请人书面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同时需按规定填写《西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必须即时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乡镇应及时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乡镇、村(居)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乡镇要做好登记并向县民政局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乡镇应组织社会救助核查员和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济状况调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四)信息核对

对调查家庭经济状况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条件的对象,乡镇民政助理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共同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的授权书和基础信息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申请人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的财产信息。

(五)乡镇审核

乡镇根据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评估审核,凡是可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到的信息,可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民政助理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乡镇确认

乡镇要将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梳理,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对象,共同申请人信息要录入全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西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要扫描进行电子存档。

(七)公开公示

对审批通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居)二级最低生活保障固定公开栏进行长期的公开公示。对有异议的申报对象应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审批未能通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之前由县民政局实行一卡通发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错账户由乡镇负责更正。

未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代为保管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政策依据

(一)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条件和收入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发〔2014〕5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形和难以界定的特殊情况,各乡镇要根据“应保尽保、边缘从宽、尊重事实”的原则予以界定,及时兜住民生底线,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四、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实行分类保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档次。

(一)A类属重点保障对象,按户施保,对家庭所有成员给予A类标准的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劳动年龄范围内2/3以上家庭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年龄范围内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属在校生或正在服刑或失踪的;家庭成员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婚生两个以内女儿且女儿均已出嫁、事实无人扶养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仅靠家庭供养且生活无法自理户口无法单设、单身重残人员可按单户单人保障。

(二)B类属特殊保障对象,按人施保,对包括无劳动能力的特殊人员、未成年人员或成年在校学生在内的家庭成员至少一半人员给予B类标准的生活保障。主要是劳动年龄范围内家庭部分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服刑或失踪,由另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属在校学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成员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事实有子女但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患有卫计部门认定的50种大病的。

(三)C类属一般保障对象,按人施保,对家庭成员中的特殊人员给予C类标准的生活保障。主要是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主要包括一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需要常年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主要包括癌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瘫痪、Ⅰ型和Ⅱ型糖尿病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等),单次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大病患者和术后需要化疗、透析的患者;建档立卡户中离婚事实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在校学生;同时供养两个高中及以上学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村(居)委会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减员名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情况报送乡镇,乡镇结合县民政局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花名册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进行注销或者资金调整,对注销(含延保渐退)的对象和档次补助金额调整的对象乡镇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二)县级备案管理。每月经乡镇受理审核提交民政云系统核对后的新增和注销(含延保渐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各乡镇须于每月10日之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新增确认对象按照30%比例入户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审批纳入保障。对乡镇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漏保或错保的、办理程序不合规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到位的乡镇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三)年度民主评议复核。每年第四季度各乡镇开展一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民主评议复核工作,各乡镇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成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对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事后监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由各乡镇包片领导任组长、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人数应不少于15人,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全程拍照留痕,推广民主评议全程录音(必要时录像),并做好资料留存。民主评议结束后,应通过评议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对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组织人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如确实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应予以注销。

六、系统操作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全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系统操作。

(二)每月20日前完成本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

(三)每年12月底前开展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信息年度复核工作,在核对结果出来后要及时进行情况核实,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要按程序做好清退工作并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西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信息核对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材料、致贫原因材料、入户调查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保卡复印件、公示记录等相关材料,档案材料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各乡镇要妥善保管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档案、台账、资金发放明细表和报表。原则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注销后,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

(二)电子档案主要是将《西吉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进行彩色扫描,并按顺序转化为PDF格式的文件进行存档,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工作职责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各乡镇后,县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乡镇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结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的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常态监管,指导各乡镇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动态管理工作和信息核对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各乡镇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查审批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漏保错保、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等现象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核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探索“互联网+低保”网上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各乡镇后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管理。

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收入财产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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