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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19-00079 发文时间 2019-07-11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办法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市、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审核范围。

一是公文的制发主体要纳入审核范围。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严禁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在7月20日前将填写完成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统计表》(附件)统一报送至县司法局法制室。县司法局汇总审核后,编制县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征求县委编办意见,报西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公布。

二是公文的管理事项要纳入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41号)和《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8〕165号)的要求,准确判断、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三是公文的种类要纳入审核范围。除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5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文种的公文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四)审核主体。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县司法局审核,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行政机关和乡缜人民政府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于2019年7月31日前由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

(五)审核程序。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审核。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前交由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预留合法性审核的必需时限,对认定为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告知起草单位按要求报送审核材料。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的结论意见。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审核职责。审核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关于审核职责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提出退回的书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审核机构可以会同起草单位进行论证或风险评估、信访评估,也可以采取征求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或实地调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审核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审核责任。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制定机关没有采纳的审核意见,审核机构应当详细记载。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注重能力建设。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和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要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进行督察,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跟踪推进、督促指导本办法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县司法局。

联系人:胡盼盼   联系电话:18409543848

邮  箱:xjfzb1@163.com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制定主体

性质

依据

审核机构

联系电话

审核人员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性质一栏填写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派出机关。

                              2、依据一栏应当填写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依据,如法律法规或三定方案(复印三定方案部门主要职责部分)。

             3、审核机构为具体承担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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