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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19-00074 发文时间 2019-06-28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西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西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宁夏西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西吉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和《固原市推进产业招商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持政策暂行办法》(固党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工业集聚厚植,引进一批产业带动强、发展前景好的优质企业,着力提升产业效益,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助力脱贫攻坚。现结合我县工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宁夏西吉工业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注册地5年内不迁离宁夏西吉工业园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且按照投资协议达产达标的入园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二章 降低落户成本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新引进的单体项目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但达不到自治区、固原市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用地及厂房租赁优惠。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产业带动强,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对新引进的中小型企业,鼓励企业租用园区厂房,对单栋厂房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厂房租金“三免三减半”(前三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厂房租金每月6元/平方米。

第三章 降低运营成本

第四条降低生产要素价格。园区企业按协议产值或设计产能达标运行的,采暖费按本地居民价格收取,超出居民价格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争取享受自治区工业直购电或差别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五条物流运营补贴。对年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物流费用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六条援企稳岗扶持。入园企业员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由人社、扶贫部门免费提供培训。企业每招1名建档立卡户或就业困难人员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建档立卡户员工在享受固原市每人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第四章 支持市场拓展

第七条经营贡献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园区企业奖励。按企业产值、税收、就业等综合指标考核排名,对入园企业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发展。

第八条市场拓展奖补。园区企业参加由区、市工信、商务等部门发布的对口大型展览、展会的,县财政给予参展补贴,区外参展每次补贴5000元,区内参展每次补贴2000元,每户企业全年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鼓励创新发展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件、3万元/件奖励(专利奖励件数最高按10件计)。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技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或个人,按照自治区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如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自治区级对研发团队或组建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技改补贴。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引进先进高效的控制技术等措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能耗。对年度内工业企业技改投资达1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且产值增加20%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人才引进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奖补。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硕士来园区企业工作,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在享受自治区每月5000元、3000元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对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引进的外地具备一定管理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学历与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奖补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执行,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最长补贴不超过3年。适龄子女入学,由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县教育部门安排就近、便利入学。

第七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二条第三方引资奖励。对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第三方引资机构(人),经招商、财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第三方引资机构(人)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按自治区、固原市有关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持。政府或单位自行采购相关产品时,在保证与市场同类产品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采购园区企业产品。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扶持。对产业带动性强和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请县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奖补额度。

第十提供优质营商环境。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推进方案、一抓落实到底”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实施“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由专人负责,从项目洽谈、签约到落地,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围绕企业注册、项目备案、规划、施工许可等各个环节,提供“保姆式”全程跟踪代办服务。为园区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县内公租房,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并逐步配套建设园区生活服务区,提升生活性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本条例中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3年,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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