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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18-35845 发文时间 2018-06-26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一、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机构组成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县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监察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建环局、交通局、农牧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市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主管消防工作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工作,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全县情况的决策,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组织制定本县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定期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四)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开展全县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六)组织开展全县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协调解决全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八)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各部门(单位)落实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并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十)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全县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办公室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主持会议。遇有重大、突发性事项时,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给各成员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提请上级部门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或下发文件,部署落实有关专题和事项。消防安全委员会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县发改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消防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2.在项目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 

  3.按照自身职责,指导消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审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组织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5.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县教体局 

  1.将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习,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得办理教育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县公安局 

  1.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县监察委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县民政局 

  1.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3.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获得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查通过的拟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等机构,不得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5.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规划或年度计划,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度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县司法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县财政局 

  1.按照国家、区、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我县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县人民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保障本级消防业务经费按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县人社局 

  1.负责指导全县消防特有工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拟定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素质。 

  3.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九)县国土局 

  1.积极协调解决全县城乡消防用地并落实地籍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县建环局 

  1.配合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2.按照批准后的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设施用地。 

  3.把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乡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城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料;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4.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督促加强城乡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水。 

  5.负责指导乡(镇)、村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把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镇容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6.督促供热、供水和燃气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教育。 

  8.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9.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一)县交通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危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5.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二)县农牧局 

  1.做好农作物收获季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2.普及农村消防知识,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 

  3.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县文广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对广播电视设施、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 

  4.利用新闻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5.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县卫计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3.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县安监局 

  1.依法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开展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4.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县行政辖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隐患事故,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县市监局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2. 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监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3.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治理,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4.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企业的消防监管力度,督促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提高辖区人民群众防火意识,确保本辖区的消防安全。 

  四、工作要求及奖惩措施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抓业务的同时,把分管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管起来,抓紧理顺各自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责任体系。完善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等,构建各职能部门讨论问题、研究决策、联合执法的综合监管平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乡(镇)、部门(单位)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乡(镇)、部门(单位),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工作开展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追究乡(镇)、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 

   

  附件: 

  西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单 

    任:马天峰  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毛兆平  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志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员:祁    县发改局局长 

  王自元  县教体局局长 

  马存林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谢志东  县民政局局长 

  马建安  县司法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陶志明  县国土局局长 

  李九定  县建环局副局长 

  马学孔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农牧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马国荣  县文广局局长 

  杨青鸿  县卫计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马海鹏  县市监局局长 

  何玉玺 县消防大队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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