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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18-18022 发文时间 2018-04-11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西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西吉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固原市委四届二次、三次全会关于生态立区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封山禁牧工作力度坚决杜绝禁牧反弹现象发生,保护和培育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现代设施养殖业稳步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封山禁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市生态立区战略部署,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营造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西吉进一步奠定建设基础。 

  二、主要任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封山禁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林地放牧,确保实现“封得住、禁得死、不反弹”的要求。 

  各乡(镇):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管理组织机构和封山禁牧管理制度,确保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禁牧。禁牧管护组织执行禁牧时,要依法、按程序办案,确保禁牧成效。 

  公安局:积极配合各乡镇及农牧、林业部门,为封山禁牧提供警力支持,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擅自进入草原、林地放牧,毁坏围栏设施,乱挖野生苗木、药材,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占草原、林地,毁林、毁草开荒,违法采石,随意狩猎、用火、砍柴、割条等行为,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财政局:负责封山禁牧监管经费的落实。 

  农牧局:负责全县草原禁牧管理工作,加快全县设施养殖、圈棚建设,扩大种草面积,教育和引导养殖户进行舍饲饲养。 

  文广局: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报道区、市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政策,宣传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的成效,通报禁牧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等情况。 

  火管处:加强林区、湖泊、湿地的管理,严禁牲畜进入林区、湿地放牧。对违反禁牧规定,擅自进入林地、湿地放牧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 

  林业局: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各国有林场、月亮山水源涵养林区、309国道绿化带等重点封山禁牧区域的管理,负责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禁牧办:负责全县草原、林区封山禁牧的监管。组织协调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的封山禁牧工作,确保全县封山禁牧不出问题。严厉查处偷牧等案件,认真组织巡查,及时通报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与各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封山禁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监察委:负责调查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封山禁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3月22日至4月22日)。县林业局配备宣传车进乡镇进村组,文广局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封山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广大群众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正确对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真正把封山禁牧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4月23至11月30日)。由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实行联防联治。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草原、森林资源,毁坏草原、林木和违法放牧等违法行为,做到管护不留死角、查处不留死角、禁牧不留死角。对随意进入草原和林地放牧、屡禁不止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对破坏封山禁牧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三)总结考核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31日)每年年底对全年封山禁牧工作进行总结考核,把依法封山禁牧工作作为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的经常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巡回跟踪检查,做到森林有人管、草原有人护,形成封山禁牧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和国有林场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直接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包乡的县级领导督促指导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林场要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要将封山禁牧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并明确责任人,报禁牧办公室备案。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林场及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的大局出发,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封山禁牧条例》的颁布实施,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做到舆论造势先行、宣传发动到位,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参与性。 

  (三)强化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国有林场和农牧、林业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封山禁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监管。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森林公安作为执法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积极与农村护林员、营林者实行联防联治,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封山禁牧工作专项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发改、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责任追究制度,由县委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在本辖区发现一次放牧者扣0.1分,两次者扣0.2分,三次以上者扣除相应的分值,并在县电视台曝光、通报批评,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停职。被区、市通报的乡镇、国有林场取消参加年度全县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乡镇、林场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政府作出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对从事封山禁牧管理、监督的行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乡镇、国有林场在封山禁牧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封山禁牧条例》,对放牧、偷牧现象一经发现,由县林业、农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只羊5--30元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而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对破坏、移动禁牧封育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林业、农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围攻、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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