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17-00033 | 发文时间 | 2017-12-1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考核办法的通知 |
现将《西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西吉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
为保障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有效运行,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夯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形成党委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根据《固原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固政办发〔2017〕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园区管委会。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情况。包括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和特殊功能区域网格划分情况;县、乡(社区)、村网格员落实情况;对下级网格指导监督、业务培训和考核情况。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包括对本网格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监管情况;预防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对本网格内污染源实施日常抽查监管情况;本网格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发布情况。
(三)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本网格污染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及台账建设情况;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12369环保热线、信访举报投诉等环境违法案件或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监管企业(增减)档案建立情况。
第三条 考核标准及分值:
考核满分100分,实行减分制。另设加分项目20分。
(一)体系建立(40分)
1.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到位。(10分,每有1项未落实扣减5分)
2.辖区内划分监管网格全覆盖,做到网格边界清晰;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具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特殊网格划分情况。(10分,未按规定设置特殊网格扣减5分)
3.网格长设立情况;监管工作组设置情况;网格成员设置情况。(9分,每有1项未落实扣减3分)
4.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5分)
5.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3分)
6.建立网格管理档案。(3分)
(二)体系运行(60分)
1.党委、政府或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的部门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5分,每少1次扣减2分,减完为止)
2.制定日常监管、督查、巡查计划。(5分)
3.一级网格每月对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二级网格每周对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三级网格每日对辖区环境监管网格重点企业进行巡查。(15分,每有1项未落实扣减5分)
4.落实痕迹化管理,网格化环境监管规范透明、全程留痕。(5分,不规范的减2分)
5.上一级交办环境监管工作和环境问题得到及时处理。(15分,没有按规定期限处理或者未按时上报处理结果每次减5分)
6.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得到有效调处化解。(10分,发生自治区级信访每件减5分)
7.利用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形式,公开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和网格监管组。(5分)
8.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情况。(5分)
(三)加分项目
各级网格为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出台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创新举措,包括提高网格化建设标准,出台新制度、新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达到良好效果。经考核认定,予以加10分。
各级网格为推进环境监管网格与现有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基层网格的融合式建设。经考核认定,予以加10分。
第四条 考核方式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分级考核、奖惩并举的原则,由上一级网格对下一级网格逐级进行考核,采取平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实行单位自查、现场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1.各级网格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逐级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目20分。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75至90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分至75分的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奖惩制度
(一)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政府效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二)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职责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网格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应制定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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