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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22001/2017-47367 发文时间 2017-11-23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西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7109

 

 

西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7930日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县人民政府是在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领导,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振奋精神、实干兴宁,努力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加强绩效问责,形成行为规范、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各类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沟通商定。县长分工实行AB,县长出访、学习、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工作按AB岗互为替补。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县长助理,协助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九 认真贯彻执行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推进脱贫攻坚,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一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狠抓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三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民生实事、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外资金安排等,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并按规定及时报请县委研究决定。

十四  县政府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对需要提前沟通的重大事项,在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之前,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须提前和县委进行汇报沟通,必要时可建议提前提交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十五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区、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部门(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六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第五章  会议活动

 

十八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扩大到自治区、固原市驻西吉单位、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发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县委、人大、政协领导出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按照分工主持召开,主任可受县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

(五)县直各部门(单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每年年初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未经报备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发文通知,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参加。

(六)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先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意见。

十九  县政府全体会、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由提交议题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委派其他同志代为汇报或解释说明,不得擅自携带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乡(镇)、部门(单位)自行安排的会议(活动)与县政府会议冲突时,必须服从县政府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每月对顶替、缺席、迟到或早退的乡(镇)、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予以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二十  县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乡(镇)、部门(单位)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乡(镇)、部门(单位)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的开工仪式、庆典、年会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参加。

 

第六章  公文审批

 

二十一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 

二十二  属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重大民生政策等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属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但要从严控制数量;属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县政府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十三  县政府报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和县委的请示或报告,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令、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商请区、市有关厅(局)的文件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业务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已经县政府有关会议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代拟稿,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县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初核、分管副主任复核后,报县政府领导签发;对重大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必要性说明材料,并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签发的,县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二十四  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除需保密事项外,对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依申请予以公开,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政民互动”栏目,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第七章  决策执行

 

二十五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二十六  县政府对主要工作目标、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会议决定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制度。建立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督促落实,直至销号。县政府督查室重点督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区、市、县领导批示完成情况。

二十七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八章  行政监督督查

 

二十八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办理人民代表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群众评议,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办理诉求,改进工作。

二十九  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监督下级,规范行政行为。同时,上级也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监督职能。

 

第九章 报告制度

 

三十  县统计局、发改局每月向县政府提交经济运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县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县经济运行特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县委专题报告。

三十一  各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国家、区、市、县相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传达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参加国家、区、市、县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十二  县政府办公室于每个工作日上9:00前,将县长、各副县长当日政务活动安排,送县长、各副县长及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供领导了解掌握。

 

第十章  纪律作风建设

 

三十三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县委“十二项规定”,发扬实干、团结、创新、高效、清廉的作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三十四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西吉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在工作日期间外出1天以内的,向县长口头请假;外出2天及以上的,经县长批准后,向县委书面请假。各乡(镇)长在工作日期间外出1天以内的,向县长口头请假;外出2天及以上的,向县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县委书记。县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出2天及以上的,在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县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县委书记。

三十五  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  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严格遵守中央、区、市、县党委关于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简化接待,减少陪同。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每年深入基层不少于2个月。

 

第十一章  附 则

 

三十七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19个乡(镇)人民政府。

三十八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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