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划定西吉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禁猎区。野生动物禁猎区包括县域内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区、退耕还林区、禁牧封育区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繁衍地区。
二、野生动物禁猎期。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在乡镇、公园、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猎地区,禁止狩猎或者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旅游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区域内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五、西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通告》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旅游企业等相关部门单位的野生动物保护责任,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六、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保护期内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未落实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举报电话。西吉县自然资源局0954-3012794;西吉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54-302194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