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0〕90号)的相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开展规范性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包括政府自己制定及政府各部门代政府制定两部分)。 二、检查方法 (一)自查。 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二)抽查。 被抽查的单位由县监察局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组检查,抽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抽查采取下列方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取单位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及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2、查看被抽查单位发文登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资料。 3、检查组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情况。 三、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至7月29日为自查阶段。2011年8月1日到8月31日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西政办发[2009]209号)和《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0〕109号)的文件要求,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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