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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稿源】西政发〔2011〕1号   发布日期:[11-01-17] 【作者】  
   

西政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精神,县政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通过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49件(其中:县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31件,县直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18件),并按照“谁制订,谁清理”,“谁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清理出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经政府会议研究,现予以公布。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要求,相关单位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登记备案制度,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