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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吉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稿源】西政发【2009】100号   发布日期:[09-07-07]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 单位 )

   为加强县人民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及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西吉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

意见和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政协建议案、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议案是指享有提出议案权力的国家机构(机构)或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进行了审议的议事案;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参加政协的单位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建议。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政协提案,是巩固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政府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一)同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出的并经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书面意见。

(二)同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对政府和部门工作提出的并经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交办的书面意见。

(三)县政协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期间以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及政协各参加单位名义提出的并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的提案。

(四)在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并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意见。

(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日常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并经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的书面意见。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

第三章 办理职责

第五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市有关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的政策和规定。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办理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落实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承办事项。

(三)主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建立工作联系,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四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

第七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所提出的问题,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近期与长期的利益,妥善处理地方与垂管部门、部门与部门、乡镇之间的各种关系。

第八条 讲求实效的原则。对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全力予以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说明原因。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协调联系。各分管县长要按照分工研究部署具体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政府办公室负责议案和提案的协调督办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的工作任务,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任务要求,落实办理措施。

第六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县、乡人民政府要派工作人员协助会议议(提)案工作机构搞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工作。

(二)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举行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交办会,凡是负有承办任务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参加交办会,接受办理任务。

(三)在接到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后,如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于 5日内退回原交办单位,不得在承办单位之间横传。

(四)需要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要安排好办理工作,由承办单位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一般要在 3个月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经交办单位同意。

(二)涉及几个部门协同办理的议案和提案,经协办单位协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三)同级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由同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接答复,不得由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四)答复函一律用单位红色文头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直接发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便于联系,答复函上要注明签发领导、承办人员姓名和电话号码。属于人大代表议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属于政协提案的答复函要抄送同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政府办公室(详见附件 1)。

(五)办理结果要在答复函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 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 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 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 D”。

(六)复查与总结。承办单位要按年度对本单位、本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凡是未落实的,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落实。

凡年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在 5件以上的单位,办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用书面材料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并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上级人大代表议案、上级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办理,按规定时间将处理意见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上级有关办事机构、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 由同级人大常委会转交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同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办理,在 6个月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意见的报告。

处理意见的报告,须经同级政府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要领导签发。

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认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不成熟的,同级政府应进一步研究处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直至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完善交办、承办、审签、答复、存档等办理工作程序。同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检查催办制度。每年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提案交办 3个月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联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检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抽查等形式进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接受检查和咨询。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并报送同级和上级人大、政府、政协有关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检查催办结束后要 填写《查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 2)。

(二)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县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情接待来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予以办理答复, 填报《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提案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 3)。

(三)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发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详见附件 4),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反馈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要重新予以办理,直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满意为止,不得敷衍塞责。

(四)承办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员政策理论和办理工作操作规程的培训,在届满换届的当年要进行一次系统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拓创新,在建章立制和改进工作方法方面做出贡献的;

(二)在办理过程中,认真解决和落实问题成绩显著,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好评的。

第十六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不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无分管领导,无专人负责的;

(二)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遗失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提案的;

(四)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拒绝承办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提案办理答复文件统一格式

                             ×类

 

西吉县××局(办)文件

 

×××字 [20×× ] ×号

 

关于对县×届人大×次会议第××号议案

  县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建议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代表(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的议案(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特此答复。

并请及时填写《政协×届×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反馈您的宝贵意见。

 

 

(单位印章)

20 ××年××月××日

 

报:县人民政府

抄报:县人大,县政协

抄送:县人大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共印××份

附件 2:查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表

查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表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盖章)  查办日期: 年 月  

代表(委员)姓名

 

议案(提案)编号 

 

  

 

 

 

附件 3: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提案工作联系表

承办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县政协提案工作联系表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填报

单位全称

 

地 址

 

议案(提案)编号及案由

 

主管领导姓名

 

 

主办领导姓名

 

 

工作人员姓名

 

 

注: 请于 × × × 日前寄送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4:县×届人大×次会议第××号议案

政协×届×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县×届人大×次会议第××号议案

政协×届×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代表(提案人)

 

议案(提案)编号

 

通讯地址

 

电话

 

案  由

 

主办单位

 

工作人员

 

会办单位

 

 

 

 

 

代表(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此意见征询表由承办单位随办理情况答复文件一式两份寄送代表(委员);

2、请代表(委员)接到办理情况后,填写此表并及时寄送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