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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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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西政办发〔2009〕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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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09-12-1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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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群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2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政府和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1.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政府办公室负责); 2.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编办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3.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制办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4.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办公室负责);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发改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6.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政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发改局物价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财政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经法制办审查后由各实施机构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2.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改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及再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扶贫办、农牧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人口与计划生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国土局、卫生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办公室负责); 1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向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二)公开方式 1.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政府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nxxj.gov.cn。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公开。 2.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新闻发布的具体事务。 3.县人民政府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此项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4.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查阅场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职责。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向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公开申请由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在政府网站上提出的公开申请,由信息中心转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三、工作机构 政府办公室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单位)均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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