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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宣传知识手册
  【稿源】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11-08-24] 【作者】  
   
西吉县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宣传知识手册
1、国土资源部什么时候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答:2010年6月9日。
2、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把创建活动作为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在创建活动中,不断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社会的共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3、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现实意义:(1)是完成工业化、城镇化任务,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2)是齐心协力、共同破解县域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难题的要求。
4、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重大意义:(1)开展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节约资源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2)开展创建活动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出路;(3)开展创建活动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4)开展创建活动是提升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5、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对象是哪些?
答: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国所有县(市、区、旗),以及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6、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布局是什么?
答:创建活动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达标为普遍性要求,原则上全国所有县(市)均应当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指达到指标标准体系各指标项所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更高的要求,每年由已达标的县(市)自愿申报,从中评选出100个县(市),授予“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以下简称“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奖励。模范县(市)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获得的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可保留三年。
7、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1)通过创建活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2)通过创建活动,推动资源节约集约科学政绩观的建立;(3)通过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4)通过创建活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5)通过创建活动,大力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8、今年作为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启动之年,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1)开展试点工作,把创建活动大张旗鼓地搞起来;(2)构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3)形成创建活动的基本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4)评选出一批模范县(市);(5)总结经验,探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研究提出制度层面的意见和建议。
9、落实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答:落实创建活动的核心要求是:(1)要发挥县(市)政府的关键作用;(2)要着力在创建、带动上下功夫;(3)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10、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何才能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答:(1)要逐步完善创建活动的领导机制;(2)要发挥办公室的枢纽作用;(3)要形成工作合力;(4)要牵头单位切实负责。
11、如何在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中形成工作合力?
答:(1)系统上下要协调联动;(2)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3)要主动借助相关部门的支持;(4)要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12、创建活动的本质是创新,如何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中持续探索创新?
答:(1)要尊重基层的创新精神;(2)要突出创新的重点内容;(3)要及时总结形成制度。
13、如何在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中营造良好氛围?
答:(1)要营造声势,推动创建活动;(2)要宣传成果,鼓舞士气;(3)要交流经验,共同提升;(4)要宣传群众,增强社会意识。
14、我县是否列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试点县(市)名单?
答:是。
15、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1、绝对数量较大,耕地占有量小;2、山地多,平地少;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4、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16、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1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相对独立的土地产权,它不同于一般土地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除土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18、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9、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答: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20、什么是土地市场?
答:土地市场是土地交易活动和场所的总称。在土地市场上,土地交易活动主要是土地出让和土地抵押。土地交易可以在某一固定场所进行,也可以不拘形式、不拘场所进行。土地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权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2、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
答:2002年7月1日起出让国有土地共有四种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4、挂牌。
23、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4、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5、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6、哪些用地必须要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答: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如何确定?
答: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8、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29、如何公开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为例)
答:(1)获取土地公开出让信息,西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告于《固原日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介;(2)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领取地点为西吉县国土资源局;(3)缴纳竞买保证金,提交报名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确认书;(4)提交竞买报价单,开始挂牌;(5)挂牌截止,国土资源局与竞得者签订成交确认书;(6)国土资源局与竞得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0、成交确认书有法律效力吗?
答:依据《合同法》、民法基本原则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如不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1、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答: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2、自然人、外地公司竞买土地如何约定?
答:自然人、外地公司等竞得土地后需在海宁注册成立新公司的,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变更约定书,确认新公司的股东、注册资金及各股东的出资金额。新公司注册成立以后,凭原竞买人的申请、新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办理变更。
33、什么是宗地?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通常一个权利人拥有或使用不相联的几个地块时,则每一个地块应分别划分宗地。
34、宗地四至是指什么?
答: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
35、什么是土地登记?
答: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簿册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6、什么是土地证?
答: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37、如何进行土地初始登记?
答:土地初始登记开始时,辖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公告、通知,说明申请登记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程序、收件地点和时间。办理初始登记程序分五个阶段:1、申报。即土地权利人(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按公告和通知要求向登记机关申报其土地权利状况,提交证明文件,请求予以登记。2、地籍调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实施调查、测量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用途、面积等。3、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决定申请者的土地权利是否合法和准予登记。4、注册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批准登记的土地进行登卡、装簿、造册和缮证。5、颁发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权属性质向申请登记的权利人颁布土地证书。
38、如何进行注销土地登记?
答:当发生下列情况产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1、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2、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4、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5、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应按有关规定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土地证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通知当事人。
39、土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答:土地初始登记完成后,为了保持登记文件的现势性、准确有效地反映土地权属状况,应对以下几种类型进行变更土地登记: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土地更名、更址登记;4、土地用途变更登记;5、注销土地登记。
40、如何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答: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的延续并按照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的补充和修正。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基本一致,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注册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或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五个阶段。
41、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指土地抵押权和租赁权。
42、土地他项权利如何登记?
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抵押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租赁合同或抵押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原土地证、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出租或抵押的宗地土地登记卡进行注册登记,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43、闲置土地如何认定?
答: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1、未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限制的其他情形。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复印件1份);5、其他相关的文件、材料。
44、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答:依据银发〔2008〕214号文件:(1)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贷款项目用地应依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应在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收回。对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审慎发放贷款。(2)严格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用地项目贷款审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批复的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绿化项目以及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予以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3)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4)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调查与评估;审核确认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抵押物,不得接受重复抵押;在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发放前,应审核确认房地产企业已解除该项目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中所售房屋对应部分的抵押物。
45、金融加强支持,切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有那些?
答:依据银发〔2008〕214号文件:(1)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建设。对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以及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土地的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应优先予以金融支持。(2)优先支持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对符合国家《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先进节地技术的房地产项目,优先予以金融支持;在符合国家各项政策和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要优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3)积极支持土地储备机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要积极予以贷款支持。(4)加大创新工作力度,拓宽土地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