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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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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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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0-08-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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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民政局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类型(承诺件/即办件/联办件/上报件):承诺件 法定时限:60日内 承诺时限:60日内或30日内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30日内作出登记决定;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要求进行审查,核实事项和条件;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5.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成立公告,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收费发票。 审批法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及区、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受理人:马正花 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收费依据及标准:1.成立登记一次性收取登记费120元 ; 2.变更登记一次性收取变更费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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