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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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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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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0-08-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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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民政局 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类型(承诺件/即办件/联办件/上报件):承诺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1.户主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2.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核实后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3.乡镇政府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4.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低保金。 审批法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5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第99号 申请条件: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受理人:王成 马怀忠 申报材料:城镇居民:1.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农村居民:1.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具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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