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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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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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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0-08-0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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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民政局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 项目类型(承诺件/即办件/联办件/上报件):即办件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 承诺时限:30日内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审查相关材料;3.批准或答复。 审批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不满14周岁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受理人:马玉强 申报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证明材料: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户口薄、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结婚证明。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工本费10元;登记费20元;调查费22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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