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再生育证》 办理单位及科室: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收费标准:免费 联系电话:3012585 3016197 办理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要求再生育的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3、男方是处省(区)户籍的,需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六)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还应提拱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2、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书; 3、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井下作业人员单位的证明。 (三)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再婚的一方,还应提供在婚前的《离婚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离婚案的《民事调解书》。 (四)、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领取《再生育申批表》,填写后交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核实,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再生育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审核并报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再生育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不含公示时间)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核查后,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审核后拟批准生育申请的,先通知乡(镇、街道)在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发给《再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育申请作出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逾期没有送达或者通知的,视为批准。 |